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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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
5
月
29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9
年
6
月
25
日
―1―
中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2019
年
5
月
29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
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
2018
〕
25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
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
2019
〕
37
号)及国家和部委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指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
“
纵向项
目
”
)为学校承担的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纵向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
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
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
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学研究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
理,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审计处、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学研究部实施项目
管理。
二级单位对所属科研项目负有监管责任,确保上报信息真
实、准确。
―2―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负直接责任,应确保项目任务按
时保质完成、经费支出合理、规范,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保
密性等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纳入科学研究与发展信息平台
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科学研究部是学校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的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根据需要开展以下工
作:
(一)研究制定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校内项目的申报、启动、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三)开展校内项目的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
评估;
(四)审核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的管理单
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科学研究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本单位申报项
目的相关信息,协调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二)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实时管理,协助科学研究
部开展项目启动、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协助科学研究部和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项目
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3―
(一)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
究任务、指标等;
(二)做好具体项目管理,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
(三)配合完成检查、评估、审计与结题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学研究部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申报通知、指南
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各二级单位应及时根据申报要求,
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科学研究部将各二级单位
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统一报出。
第九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科学研究部应组织校学术委
员会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并将拟推荐申报的项目清
单通过科研部网站公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项目来
源单位申报。
第十条 二级单位在推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
信息的审核。
(一)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除项目来源单位的资
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
近五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
2.
近五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
损失的;
3.
近五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
审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
―4―
(二)需要提供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按项目申报要
求提供有效的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部负责对项目申请的实施计划、知识
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
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服务与咨
询;科学研究部和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指导服务并完
成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申请人将项目申报信息录
入学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不论项目是否获批,该项目均作为
学校备选项目进入学校项目库。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
加盖双方公章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以下简称
“
合同
”
)等为主
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任务书或合
同,科学研究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及配套经费,
科学研究部负责审查其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
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与外协。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
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和经
费分配。二级单位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科
学研究部负责对合同规范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
纵向科研项目如需外协的,应在原合同中明确予以表达,
并签订外协合同。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
―5―
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科研部报备。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合同
签署前相关外协安排需在校内公示
3
天。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除了合同中约定归项目来源单
位的,其他一律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款。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
按要求登录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与信息平台办理经费入账与拨
款手续,由二级学院、科学研究部、计划财务处对项目负责人
提交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自行打印
《项目经费拨款表》并提交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科学研究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
对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等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
示。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学研究
部、计划财务处、二级单位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
根据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
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调整与变更。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与变更的,
需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项目负责人由于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
开除,应对其予以变更。项目来源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有明
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所在二级
单位院务会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人选,报科学研究部审批,相
关变更手续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
―6―
自然科学类项目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
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经科
学研究部审核后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
项目需要,按规定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形成论证报告,报科学研究部备案。
人文社科类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管理办
法执行。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省区市社科
规划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项目需延期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最晚
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时提出延期、终止申请,经所在
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部,由学校向项目来源单位提
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申请终止的项目账号从申请日起冻
结,获批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来源单位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
需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需进行项目托管的,相关材料需经
双方签字并获所在二级单位批准;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交接
―7―
―8―
表需经双方签字,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研究部审核,经项目
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项目托管和负责人变更必须在计划财务
处和科学研究部备案。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须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办理相
关手续,经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因无法与项目来源单位
达成一致意见等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
偿。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必须根据要求接
受和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审计,需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保密管理。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
事项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学校科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进
行密级审核。确定为涉密科研项目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保密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
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无故逾期。科学研
究部配合项目来源单位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配
合经费监管部门完成项目经费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样机、
样品、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
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9―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组成
员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相关材料。项目验收通过后,科学研究
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全套资料,二级单位应配
合科学研究部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如出
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
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
项目来源单位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由科学
研究部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原《中南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中大科字
﹝
2013
﹞
6
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
年
6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