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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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生产第一线,尤其要放在高知识群体、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以及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和学生班级。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备案。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可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应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交二级党委(党总支),由二级党委(党总支)转到其新单位党组织。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纳入所在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加盖二级党委(党总支)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参加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环节,经测试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或培训后经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预审。

预审时,党支部需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7.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8.党校培训结业证;

9.学生的学习成绩单;

10.团支部推优材料(限共青团员)。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经二级党委(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的情况在其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5-7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后无异议或不影响发展的,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的要报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担任。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委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直接审批,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一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二级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二级党委印章。审批后及时将《发展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总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一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校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校党委印章。

党委审批后,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和表决。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是:

(一) 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

(二) 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三)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四) 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五) 自由发言;

(六) 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七) 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和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要求相同。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必要时报湖南省教育工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二级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每学期至少1次集中听取发展党员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分析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解决。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党务工作知识学习,严格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做好优秀青年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高知识群体及一线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党委要及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二级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规现象要及时查处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专兼职组织员、辅导员、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遗失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党组织,依据实际情况,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大党组字〔201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