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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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 2020
1 2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中南大学
2020 1 27





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0 1 2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学校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确保学校及科技人员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若干规定》(国发〔 2016 16
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
作的若干意见》(教技〔 2016 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
函〔 2017 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
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58 号)、科技部等 6 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
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9 260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 2019 57 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
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
果,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所有
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以下简称技术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
移科技成果。
本办法中技术入股是指合作方以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和
技术)出资,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共同成立合资公司,
由合资公司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工
作,或学校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至合作方,以增资的形式取得
合作方的股权,由合作方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技术
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
本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规定的权益,但涉及国家
秘密、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
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含科技成果完成人向境外的
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
(包括二级学院、直附属单位、附属医院,以下同)和完成科
-3- 技成果的研发团队(以下简称研发团队)三级管理。学校成立
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研发团队负责科
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研究部(以下简称科研部):全面指导、负责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负责技术转让、许可事项和合同的审
批;负责技术入股事项的审批,出资协议的审查;负责科技成
果转化的公示及异议处理;协同人事处对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业进行相关审查。
(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
校持有和管理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所形成及衍生的股权,参与
技术入股事项的审查,负责学校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出资协议
的审定及签订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货币收益的分
配、发放及使用等管理;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离岗创业的审批。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有关工作。
(六)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副处级及
以上,以下同)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兼职审
批与备案。
-4- -5-
(七)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查及异议
事项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
化或离岗创业的审查。
(八)研发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起草及修改,
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团队内部权益分配;如实向学
校报告拟转化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关联交易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大学科技园是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
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
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
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中心,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
供知识产权分析、技术对接、合同谈判和投融资咨询等专业服
务。
第十条
学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
务机构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转移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成功获得收益后,学校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
用转让、许可或者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
化交易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
卖等方式确定。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优先采用转让、许可
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作方
的认缴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壹仟万元。 -6-
第十二条 采用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是否进
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确定;采
用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
估备案工作按照《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
作细则》(中大资字〔 2019 4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须提交关联关系书面说明报
科研部备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关联
关系的,不得代表学校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协议定价,可采
用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科技成果
价格,或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由学校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协议
定价。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关联关系,是
指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权
益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近亲属为受
让方(或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监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合伙人、雇员等相关关联情况。近亲属是指与科
技成果完成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制度。通过协议定价方
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须在校园网公示科技成果信息、受让
方(或合作方)、拟交易价格、完成人、团队内部权益分配约
定、实际受益人、现金奖励信息、公示期限等,公示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 -7-
技成果价格,对科技人员进行现金奖励的,按本条规定进行公
示。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公示时,
应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
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示异议的处理。公示有异议的,如属科技成
果转化涉及到的团队内部权益分配,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协
商解决,其它异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对异议进行
处理,无异议后将处理意见报科研部,科研部审查后办理合同
签订手续;二级单位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研部组织处理;
科研部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研部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
小组处理,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
策制度,集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校党委
常委会审定;
(二)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重大科技成果的
转化事项由校务会审定;
(三) 3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由科研部部务会审定;
(四) 3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科研部负责技术
转移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有关文
件要求,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以下简
称学生创业企业)如需无偿使用学校科技成果,须向学校提出 -8-
申请,经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意,学校可许可学生创业企业在一
定期限内无偿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期限等有关事项由
学生创业企业与学校签署具体协议约定,学生毕业或实施许可
期满,协议终止。学生创业企业如仍需使用学校科技成果的,
可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
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
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适用国发〔 2016 16 号文的免责条款,
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
的决策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信息
平台,为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
须签订权益分配协议;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定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让
(或许可)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
会审查同意;
(四)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查转让(或许可)合同;
(五)科研部审查转让(或许可)合同,属于重大科技成 -9-
果转化事项的,由科研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校党委
常务会议审定;
(六)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成果转
化事项;
(七)签署合同,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
签署。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
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
定校内股权方案。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
权益分配协议;
(二)全体股东拟订出资协议,协议中应对科技成果的权
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利益分配等事
项明确约定;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技术
入股的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
查同意;
(四)资产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出资协议;
(五)资产公司、科研部审查出资协议,属于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事项的,由科研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校党委
常务会议审定;
(六)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成果转
化事项; -10-
(七)由资产公司签署出资协议,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
示无异议后方可签署。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任技术入股公司职务的,应在
签署出资协议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部分现金转
让(或许可)、部分技术入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总价值,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
校内股权方案。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权
益分配协议;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拟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
现金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范围与价格,以及技术入股的
科技成果范围与作价金额。合作协议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合
作方式、科技成果信息、合作价款、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等
内容。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定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全体股
东拟订出资协议;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化
的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查同
意;
(四)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查项目合作协议;
(五)科研部、资产公司审查项目合作协议,属于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事项的,由科研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校
党委常务会议审定;
(六)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成果转 -11-
化事项;
(七)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
议后方可签署;
(八)项目合作协议签署后,方可签署技术转让(或许可)
合同和出资协议。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签署按横向科研合
同用章程序办理;出资协议签署按资产公司用章程序办理。
第五章 权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在对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
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学校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
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货币收益或股权(折股
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励:
1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让
(或许可)获得货币净收入的 70%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
研发团队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科
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 10% 拨付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的
二级单位, 20% 归学校所有。
2 )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获得股权的 70%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30%
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获得的股权由其全体成员或
代表直接持有。
3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12-
获得奖励的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奖励总额的
70%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获得的科技成果
转化货币收益在团队成员之间分配,具体数额由团队负责人根
据内部权益分配协议确定;可用于个人绩效和(或)科学研究,
由团队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划入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账户和
(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账户,按国家和学校财务有关管
理办法发放及使用;二级单位分配所得划入二级单位科技成果
转让收益账户,统筹用于单位公共资源占用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补助支出;学校分配所得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各方按分配
所得分别承担相应的税金。
第二十六条
通过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学校获得的股权收
益部分的分配及使用按《中南大学技术成果股权及权益分配规
定》(中大产字〔 2014 32 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转
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
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
主要完成人的或者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
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
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确定。成果转化净收入一
般以转让、许可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 -13-
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
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二十九条
成果转化受益人的确定。成果转化受益人原
则上应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
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
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具体受
益人由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成果转化最终
受益人。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的初次分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经学校批准,学校科技人员可以离
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按《中南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
字〔 2017 43 号)的规定执行。
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
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
续。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
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
量基数。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现金或股权奖励享
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14-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
组部、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职工违反相关规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
的,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履行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学校责
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
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1 27 日起施行,由科学
研究部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
大科字〔 2016 55 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 1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