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推进优良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和以中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风建设和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工作小组分别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任组长单位,负责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监督和调查处理。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科学研究部,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学风建设网站维护、年度报告撰写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监督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学校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准则:
(一) 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
(二) 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
(三) 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
(四) 从我做起,恪守学术规范。
其基本学术行为规范依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八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努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项目结题后十年内应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构建创新性、独创性研究成果产出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调 查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受理的举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学校相关学风建设工作组。
学风建设工作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成立专家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及程序、事实认定及理由、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组成员、工作组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调查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单位专家1-2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必要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七章 处理与复核
第二十七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学风建设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学风建设分委员会组织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相关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列席工作会议,接受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应当对调查报告作出认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相关学风建设工作组将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务会。
初步处理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风建设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南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辞退或解聘、开除(学籍)等处分,涉嫌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有直接关联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做出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者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学校给予配套奖励的,由相关部门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按照学校学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组组长单位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工作组组长单位备存。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提交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责任对调查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七条 经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调查资料保存5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大办字〔2013〕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