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伦理委员会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行为医学研究和护理学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根据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等以及本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科研伦理审查的对象
1.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教师,在主持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开展前;
2.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在读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在主持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开题前;
3.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在职职工参与外单位合作课题、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开展前;
4.在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进修、访问的外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开展前,并有本单位的职工作为指导老师者;
二、科研伦理审查的原则
1.通过规范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行为以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
2.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
3.明确各方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把学院监管、社会监督与科研人员自律相结合;
4.有效保护受试者权益。
三、科研伦理审查的要求
凡符合上述科研伦理审查对象的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前,必须在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并获得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研究项目。
四、科研伦理审查的标准及评审细则
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将遵循《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有关涉及人体研究的科研伦理审查标准进行审核。
具体标准及评审细则要求详见《湘雅护理学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本制度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该文件解释权归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
2015年3月30日